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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3828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828号之一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XX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区内。负责人:丁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费80元,由被告江西中信华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跃华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