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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鞠宪伟与杏山佳鑫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宪伟,杏山佳鑫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794号原告鞠宪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杏山佳鑫大酒店。经营人:郭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宪伟与被告杏山佳鑫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鞠宪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宪伟撤回对被告杏山佳鑫大酒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