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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家霖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霖,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5200号原告:施家霖,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霖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施家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家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家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施家霖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