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家霖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霖,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5200号原告:施家霖,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霖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施家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家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家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施家霖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