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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永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104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华,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盛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友谊路永升商业楼乙幢11015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商铺C2-01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永华与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前支付原告杜永华15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原告杜永华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杜永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银河路金光道路北面积18305.86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廊国用2008字第3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永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永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