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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春安与闫允阔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允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794号被罚款人闫允阔,男,1975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执1762号张春安与闫允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闫允阔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闫允阔罚款5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