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兴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兴国,东营市福思特工贸有限公司,苏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5718G。法定代表人:高春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国,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审被告:东营市福思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9L05D。法定代表人:付延国,经理。原审被告:苏东庆,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兴国之间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被上诉人王兴国提供的合同系他人伪造,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即使不移送,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被上诉人王兴国未作答辩,原审被告东营市福思特工贸有限公司、苏东庆也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交了合同文本,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承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装修的房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被上诉人王兴国与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原审被告东营市福思特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洪武审判员 呼振泉审判员 杨敬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