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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印象王家坝生态观光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印象王家坝生态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徐美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4882号原告:阜阳市印象王家坝生态观光服务有限公司住房所地:阜阳市阜南县王家坝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储艳梅,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利,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美露,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阜阳市印象王家坝生态观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家坝公司)与被告徐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岳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美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23760元(按月息2分,自2016年12月23日至清偿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3日,被告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7万元,口头承诺月息2分,还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美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美露于2016年12月23日向王家坝公司借款270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出据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237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徐美露借原告王家坝公司款270000元及利息23760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算至2017年4月27日,以后利息另行结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美露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徐美露偿还原告阜阳市印象王家坝生态观光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23760元,合计293760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算至2017年4月27日,以后利息另行结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6元,由被告负担2853元,本院减收2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莽(2017)皖1225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徐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