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庆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庆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33号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9998E。法定代表人:焦长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四季阳光小区物业经理,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芹,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四季阳光小区物业副经理,住三河市,被告:李庆如,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