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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101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海成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成,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渝01**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第4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海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330.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