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延玉、任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延玉,任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小军,主任。被执行人吴延玉。被执行人任素青。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延玉、任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延玉、任素青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