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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陆穗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陆穗章,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55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猎德大道68号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穗章,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67号金德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振林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陆穗章、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连 娣审 判 员 ��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倩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