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等与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冯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1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木兰县。被告:冯江,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 志审 判 员 于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