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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晓英、肖志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英,肖志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特100号申请人:胡晓英,女,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人,住青原区。申请人:肖志煜,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负责人孙永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胡晓英、肖志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吉水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认可下列损失:甲方胡晓英损失为合计人民币100945.62元,其中医疗费46472.82元,误工费9480元,护理费4740元,营养费900元,伙食补助费6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4276元,被抚养人姚梓钰、姚丽婷的抚养费3194.80元,车损1050元,交通费19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理赔给甲方胡晓英人民币73453.7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保证在2017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理赔款73453.74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胡晓英(理赔款汇入吉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36001451019052500834—0001)。二、甲方胡晓英损失余额27491.88元,由乙方肖志煜承担11000元,余额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肖志煜已垫付给甲方胡晓英人民币41931元,品除后,甲方胡晓英���应返还乙方胡志煜人民币30931元。此款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支付给甲方胡晓英理赔款后一并执行。三、甲、乙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相互之间不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晓英、肖志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经吉水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俊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王 欣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