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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佟建荣诉被告李发树、颜怀珍、李书瑞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建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1371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发树,男,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颜怀珍,女,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书瑞,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申请人:佟建荣,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建荣与被告李发树、颜怀珍、李书瑞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川1723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对西藏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德吉路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在980万元以内冻结,期限为1年。被保全人李发树、颜怀珍、李书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西藏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正在经营,不宜查封对公账户,便提供李泽军位于温江区柳城文化路131号12栋1单元22层2202号房屋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泽军位于温江区柳城文化路131号12栋1单元22层2202号的房屋,期限为3年;二、解除对西藏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德吉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在980万以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广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