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国斌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斌,胡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斌,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新明,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胡国斌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国斌与被执行人胡新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国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