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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国斌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斌,胡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斌,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新明,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胡国斌与胡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国斌与被执行人胡新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国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