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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培英与李荣亮、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英,李荣亮,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637号原告:杨培英,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荣亮,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伟,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杨培英与被告李荣亮、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