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108国道镐京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玉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与2015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因本案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本院督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达成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45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为审 判 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