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玉芝与马晓楠、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芝,马晓楠,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512号原告:赵玉芝,女,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有(赵玉芝的丈夫),男,1960I安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马晓楠,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保定商务楼*****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玉芝与被告马晓楠、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玉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有,被告马晓楠,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晓楠、被告长城公司向原告赵玉芝返还借款137.8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马晓楠之父马文山生前挂靠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图县松江镇翰林文苑,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亲亲嘉园房屋期间,于20014年10月8日向赵玉芝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月利率为30‰;于2015年2月7日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月利率为30‰;于2015年12月20日借款31.8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月利率为30‰。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由于马文山去世,现诉讼至法院,要求马文山的继承人马晓楠及长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马晓楠辩称:涉案借款并没有直接借给马晓楠,马晓楠也不是马文山的唯一继承人,涉案借款并不是马文山个人所用,请求驳回赵玉芝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辩称:1.追加我公司为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借款是马文山个人与赵玉芝形成的债务,没有涉及到长城公司;2.马文山是所施工项目二道白河镇亲亲嘉园小区的施工负责人,依据马文山与安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马文山本人也是该工程的开发方,按合同规定该工程由马文山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及一切原材料的购买。因此,马文山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融资、借款和原材料的采购以及赊欠行为都与长城公司无关;3.长城公司不是本案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综上,请求判令驳回赵玉芝对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赵玉芝、张某与马文山(马晓楠之父,已去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文山向赵玉芝、张某借款100万元(第一笔),并用马文山承建的安图县松江镇翰林文苑6个车库(1号楼11号、13号;2号楼5号、6号、7号、8号)及4个网点(2号楼3单元)做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借款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马文山须按月向赵玉芝、张某支付利息,并手写已支付3个月利息9万元。2015年2月7日,赵玉芝与马文山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文山向赵玉芝借款6万元(第二笔),并用并用马文山承建的安图县松江镇翰林文苑一套房屋(1号楼2单元301,建筑面积78.24㎡)做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借款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马文山须按月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如不能支付利息,马文山抵押的房屋归赵玉芝所有。2015年12月20日,赵玉芝与马文山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文山向赵玉芝借款318000元(第三笔),并用马文山承建的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亲亲嘉园8号楼1层8号门市房,建筑面积105.96㎡的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利息为百分之三,利息当月扣除。2014年10月8日,赵玉芝通过其丈夫吴克有账户在安图建设银行向张某转账100万元,同日赵玉芝又通过张某的账户在安图建设银行向马文山转账99999999元。2014年10月20日,赵玉芝通过丈夫吴克有账户在安图建设银行向马文山转账182000元。2015年12月20日,赵玉芝向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亲亲嘉园项目部会计霍秀荣账户存入121500元,2015年12月21日又向会计霍秀荣账户存入19万元。还查明,上述借款协议约定抵押的房屋(包括住宅、车库、网点、门市房)均没有房屋他项权证,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翰林文苑项目部和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亲亲嘉园项目部分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处盖章。还查明,张某出庭证实:张某和赵玉芝在2014年10月8日与马文山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借款金额100万元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还查明:安图县松江镇翰林文苑系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的,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翰林文苑项目部(经理马文山)靠挂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的;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亲亲嘉园系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的,原来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龙兴大酒店(经理杨林,已去世)作为分包商承建,后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亲亲嘉园项目部(经理马文山)靠挂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张某出庭陈述的证言、房屋开发项目责任管理合同、亲亲嘉园工程接管协议书等。本院认为:赵玉芝与马文山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赵玉芝已经将协议中约定借款超额提供给马文山使用,因马文山系翰林文苑项目部及亲亲嘉园项目部经理,均靠挂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入账收据足以认定上述三笔借款1378000元均为单位所用,非个人所用,故马晓楠不应承担责任,翰林文苑项目部及亲亲嘉园项目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赵玉芝主张的自2015年12月2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因2015年2月7日赵玉芝借给马文山的6万元(第二笔),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对于第一笔100万元和第三笔31.8万元的利率,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三分利),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赵玉芝偿还借款本金1378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第二笔6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一笔100万元及第三笔31.8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赵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2元,由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顺伟审 判 员  乔祥林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芷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