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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绍芳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寨溪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芳,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寨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911号原告:张绍芳,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强,原告张绍芳丈夫。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寨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寨溪村4组。法定代表人:潘秀梅,该村村主任。原告张绍芳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寨溪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绍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绍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绍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