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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韦建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韦建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9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石联梅庄工业区。投资人:张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建德,男,壮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以下简称源科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韦建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与被告韦建德于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免收受理费。”源科五金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韦建德从未入职过源科五金厂,源科五金厂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韦建德提交伪造的工资表,并且在罗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向医院做虚假陈述,致使医院病历上的信息不属实。韦建德提交的录音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源科五金厂的员工刘金昶对本案事实不清楚,根据道听途说向劳动仲裁委作出了陈述,其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源科五金厂未提供发放工资的全部流水系客观原因,法院不应当据此作出对源科五金厂不利的认定。综上,源科五金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源科五金厂与韦建德于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源科五金厂的上诉,韦建德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源科五金厂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韦建德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到源科五金厂进行了调查。经向源科五金厂的厂长刘金昶调查得知,韦建德系源科五金厂的员工,其从事压铸岗位。仲裁委依职权调查取证形成的调查笔录系本案的直接证据,该证据的可信性较高,在源科五金厂没有证据推翻其管理人员的以上陈述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该调查笔录中记载的事实,即韦建德系源科五金厂的员工。其次,韦建德提交了其与源科五金厂投资人张伦的录音对话,双方就韦建德受伤鉴定的事情进行了交流,张伦在双方的对话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承认韦建德系源科五金厂的员工,但是在谈话中,张伦承诺韦建德受伤,其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其谈话的语气中来看,就是用人单位的老板和员工就工伤事宜进行谈判,只是张伦不愿意为韦建德出具证明,源科五金厂对于双方对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本院释明,源科五金厂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后,在韦建德受伤住院时,源科五金厂为韦建德缴纳了住院按金,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还出具了退款计算票据,退款人处有源科五金厂的老板娘周红娟签名。对于源科五金厂为韦建德交纳住院费,源科五金厂也未作出说明。综上所述,韦建德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源科五金厂与韦建德存在劳动关系。源科五金厂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又由于源科五金厂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韦建德入职、离职时间均未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源科五金厂应对韦建德的入职、离职时间举证证明,在源科五金厂对韦建德入职、离职时间未举证证明的情形下,本院采信韦建德的主张,确认其于2016年3月10日入职,2017年3月15日离职。故原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源科五金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