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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巴特与被执行人叶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巴特,叶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潘巴特,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叶景龙,男,1970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潘巴特与被执行人叶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内050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发生法律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