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虹、边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虹,边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朱虹,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死者张本兵妻子。委托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边世清,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刑,现在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朱虹与被执行人边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远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5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虹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边世清履行(2017)鄂05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91060.3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世清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