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2307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意大利共和国(VIAANTONIOCANOVA22PADOVAITALIA),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意大利共和国(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夏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某诉称:1992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叶剑威。××××年××月××日,生育次子叶增琳(曾用名叶增特),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2009年6月,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13年7月,经被告申请,原告及次子前往意大利与被告家庭团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1992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1993年3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叶剑威。××××年××月××日,生育次子叶增琳(曾用名叶增特)。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2017年6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护照、居留证及翻译、国外地址翻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被告及儿子人口信息表、结婚登记查询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两个儿子,应认定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分居时间长,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黄某的离婚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尔赞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 炜代书 记员 彭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