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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红梅、崔堡华等与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红梅,崔堡华,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24号原告:韩红梅。原告:崔堡华。被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韩红梅、崔堡华与被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韩红梅、崔堡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亦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拒不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钥匙并赔偿损失。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崔堡华是该院工作人员,被告亦对此提出回避申请,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避免被告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黄岛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为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廿五日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