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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兰周、鹤壁市新星水泥厂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兰周,鹤壁市新星水泥厂清算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兰周,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新星水泥厂清算组。负责人:付英.该清算组组长。上诉人齐兰周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新星水泥厂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齐兰周上诉请求: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因该案与其他两个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上诉人买的资产没有过户到上诉人名下,而办理在其他人名下,该案应由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齐兰周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河南省××县。因此,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