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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连军与乔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军,乔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乔启军,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赵连军与被执行人乔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建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