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本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张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74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瓦房店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公人员。被执行人:张本田,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本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辽0281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诉其建设项目为农村宅基地,并提供房照及属地村委会证明,证明其建房位置与房照批准位置一致,情况属实,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