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光云、吴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云,吴光明,郭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光云,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吴光明,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郭孝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马光云与吴光明、郭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查封了担保人袁学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地块2-26幢1902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99539号)房产。现因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学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地块2-26幢1902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9953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