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翠卿、苏培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卿,苏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徐翠卿,女,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苏培敏,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徐翠卿与苏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065号、中院作出的(2017)鲁07民终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培敏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苏培敏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