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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沈小红、沈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红,沈水金,王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3006号申请人沈小红。被申请人沈水金。被申请人王赟。本院在审理沈小红与沈水金、王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赟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关大道2号路福.江韵华府2号楼604室商品房,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号。朱焱宏自愿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帕萨特小轿车作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沈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赟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关大道2号路福.江韵华府2号楼604室商品房,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朱焱宏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帕萨特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