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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寻衅滋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9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林业局。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陶爱梅协助工作。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及其辩护人关廷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在一起吃饭,期间,陈某因女友路某的前男友李某某打电话给路某,陈某与李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牡丹江市爱民区XX路附近打架。陈某伙同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乘出租车途经爱民区XX街XX路口时,将在路口打电话的被害人李某误认为是李某某,陈某及邓某某相继持砖头照李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倒地,徐某某、孟某某分别持砖头击打了李某身体,四被告人对李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头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损伤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陈某、邓某某于2017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林口县抓获,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孟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路某、李某某、迟某某的证言笔录;到案经过;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记录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案发经过的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孟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某、孟某某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邓某某、徐某某、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持械殴打被害人,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徐某某、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陈某、徐某某、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季 明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