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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336号原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821464。法定代表人:张发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天星,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北门口居委二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法定代表人:钟心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计25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