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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金聪与林良仦、刘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聪,林良仦,刘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936号原告:陈金聪,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鸿,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仦,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晓蓉,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金聪诉被告林良仦、刘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陈金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聪以其已与被告林良仦、刘晓蓉在(2017)闽0505民初2938号民事案件中一并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金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