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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廖军昌、黄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军昌,黄世杰,XX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5221号申请人:廖军昌,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黄世杰,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XX凤(黄世杰之妻),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廖军昌与被申请人黄世杰、XX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军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世杰、XX凤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168号龙湖山庄5幢30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进行诉讼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世杰、XX凤所有的址在安溪县龙湖山庄5幢30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廖军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琳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