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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廣生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万春明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廣生,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傅廣生(曾用名付广生),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与团结路交汇处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傅廣生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万春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万春明已死亡,唯一的一处房产已抵押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4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