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靳安善之法定继承人靳当当与靳朋举、刘巧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安善法定继承人靳当当,靳朋举,刘巧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监13号原审原告靳安善法定继承人靳当当,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被告靳朋举,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被告刘巧燕,女,1969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原告靳安善之法定继承人靳当当与原审被告靳朋举、刘巧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