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贵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朋帅,杨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959号自诉人:朱朋帅,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被告人:杨贵珊,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朱朋帅以被告人杨贵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朋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