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杨占君、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君,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819号申请人:杨占君,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王永生,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现住枣强县。申请人杨占君与被申请人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占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永生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8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永生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8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40元,由申请人杨占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会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