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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惠英与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英,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27号原告:李惠英,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冬梅,住址德惠市。原告李惠英与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惠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惠英负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