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惠英与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英,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27号原告:李惠英,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冬梅,住址德惠市。原告李惠英与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惠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惠英负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