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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与何玉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何玉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4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30344Q。负责人:刘江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尹,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何玉兰,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与被告何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