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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华伟与霍彦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伟,霍彦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993号原告宋华伟,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霍彦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宋华伟诉霍彦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政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