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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28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民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太合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河池市城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韦大跃,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民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瑞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瑞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28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民瑞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即民瑞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和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共两处。民瑞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调解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民瑞公司与新龙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民瑞公司主张双方已调解结案,申请解除对其担保土地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民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和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共两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