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媛、李建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媛,李建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8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媛,女,1990年6月1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海,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高媛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媛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高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锟书 记 员  于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