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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言敏与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言敏,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876号原告:林言敏,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告:王太生,男,1956年7月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伦。原告林言敏与被告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林言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言敏以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林言敏负担。审判员  朱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