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言敏与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言敏,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876号原告:林言敏,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告:王太生,男,1956年7月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伦。原告林言敏与被告王太生、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林言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言敏以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林言敏负担。审判员 朱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