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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射妹与谭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射妹,谭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7民初787号原告:曾射妹,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华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曾射妹与被告谭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射妹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成风、被告谭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射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7年8月21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之车因被告的原因被别人拖走,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此款,为此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谭华成辩称,欠原告10万元是事实,但要求原告退还车子才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借得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底还清,逾期将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付利息。后因被告放于原告女儿曾燕军之处的猎豹牌小车被人拖走,被告一直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亦对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偿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现被告以要求原告退还车辆进行抗辩,但被告并未将车交付给原告本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不影响原告通过提起诉讼对10万元借款主张权利,被告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谭华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曾射妹偿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谭华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新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江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