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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吴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徐见明,该公司经理。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深仲裁字第20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易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太和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068号裁决书由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戴云秋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许汝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佳国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欠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