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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袁靖、李超、西安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袁靖,李超,西安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靖,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超,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井上村珠江新城Ⅴ组团34D。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袁靖、李超、西安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