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送来与双峰县山塘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送来,双峰县山塘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李送来,男,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山塘煤矿,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拓木村。法定代表云戴云华,系该矿矿长。李送来申请双峰县山塘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送来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山塘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