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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辉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辉及其辩护人顾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姚辉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动拆迁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本区肖塘地区“城中村”改造动迁过程中,伙同上海肖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动拆迁工作负责人黄炳华(另案处理)、挂靠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海宏贤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丹(另案处理),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虚造肖塘村15组1522号被告人之母张纪南动迁户的补偿标的、伪造评估报告的方法,于同年3月24日骗取苗木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0.44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相关工商资料,上海肖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职责说明,同案关系人黄炳华、李丹的供述,证人徐某1、陆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的证言,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苗木统计表,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动拆迁办公室、上海市奉贤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张纪南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增补意见,领款人姚辉签名的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发放拆迁款凭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奉贤区肖塘地区“城中村”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的函》和《关于同意调整奉贤区肖塘地区“城中村”地块合作改造单位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审理又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姚辉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动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奉浦社区动迁评估、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奉浦地区动迁安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4.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具体如下:1、2014年年中,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户徐某2给予的现金3万元。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姚辉多次收受动迁企业上海华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驰印刷有限公司经营者俞某某、胡金明给予的现金4.6万元及百联购物卡0.5万元。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企业上海九越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邹某2通过奉浦社区九华村书记兼主任邹仁石(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1万元。4、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企业上海福佳食品厂经营者杨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5、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企业上海华侨彩印有限公司经营者邹1给予的现金1万元。6、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户袁翠芳亲戚彭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7、2017年初,被告人姚辉收受动迁户宋某某通过彭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8、2016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姚辉二次收受动迁企业建旭汽配厂张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人事办公室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表、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工作委员会的任职通知,同案关系人孙某某、苏卫忠、邹仁石的供述,证人俞某某、徐某2、徐某3、周某某、徐某1、杨某某、邹1、邹某2、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征收方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奉贤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征收方签订的上海市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扣押财物清单、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辉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十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十万余元,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犯罪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退赔款人民币十万四千四百五十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肖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