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王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地址繁峙县新开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雨田。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人。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杏园乡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文波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李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屹斌 百度搜索“”